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全揭秘

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力争“十二五”末——全省所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扎实有效推动文化企业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在国家许可范围内,我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1、工龄计算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在社会保障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按原身份执行。

《实施意见》明确,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原事业身份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转制后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2、离退休社保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当地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职工权益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可以提前离岗

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实施意见》明确,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实施意见》明确,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摘自《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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