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大!普!奔!
从年9月20日起,辆公共自行车覆盖赤峰市红山区、松山区、新城区三大片区,共个站点,为广大市民提供出行服务。
大赤峰真是越来越现代化了,争创文明城,指日可待呀~还省去了一大笔办健身卡的钱~从此以后绿色出行和锻炼身体两不误~
可就在今早,小编经过新城区一公共自行车站点时,发现其中两辆自行车的车座已经被扭歪,这才上岗第三天~~小伙伴们手下留情呀!
(网络配图)
在制作这篇 以上这些图片都是发生在外地的真实案例!各种各样的“伤痕”触目惊心,更有甚者,还会卸走车轮、车把手、脚踏板、座垫等。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资源,每位市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爱护它,破坏公共自行车属于违法行为!
学点儿法律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财产,如果对其故意损坏,损坏价值元以下的将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元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公共自行车为目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占有财物价值元以上的可刑事立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一想骑公共自行车玩耍两小伙破坏锁止器
年8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马某和黄某想骑自行车,于是窜至附近一公共自行车网点,强行破坏自行车锁,将两辆公共自行车拉出,致两套公用设施锁止器及公用自行车毁损。经鉴定,被毁损的公共自行车及锁止器价值元,安装费用及系统费用元,共计价值元。
经审判,马某、黄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故意损毁公共自行车两小伙被判刑
年9月16日,甘肃省兰州市康某、杨某和未成年人马某三人想要骑公共自行车,由于没有租车卡,三人商议决定偷车代步,共偷取四辆公共自行车,致4套公用自行车锁止器及公用自行车损坏,兰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被毁坏财物共计价值元。
经审判,康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元。因马某案发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真诚的希望这些场景不会出现在我们赤峰
蜀黍知道能认真看完这篇信息的盆友
都是文明人
爱护公共资源从传播文明做起
请把蜀黍的呼吁分享到你的周围
让每一个赤峰人看到!
共同保护好为我们带来便捷的
城市公共“小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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