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兰州市城运处发布《关于印发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中指出,自年1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根据《条例》,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将实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6年,对于拒载等行为最高可处罚元。
据了解,《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颁布,开创了我市出租客运管理方面新的里程碑,《条例》增加许多亮点,解决了以往行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难题,给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使监管结合实际,有法可依。
城运处表示,《条例》出台后,各出租客运公司应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计划,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规条款的内容,确保《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顺利实施。
此外,对非法出租营运车辆(即“黑车”),《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无法查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90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将扣押车辆拍卖抵缴罚款。
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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