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严格规范停车收费乱象,对这6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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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严格规范停车收费乱象对这6类车辆免收停车费

近期,兰州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方面的举报件数量大幅上升,对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增加了一道屏障,也或多或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网络配图

8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市物价局与兰州交警支队停车场办公室联合对停车收费乱象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加强对工作人员文明礼仪培训,注意使用文明用语,提高服务质量,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对于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要求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求严格落实免费停放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制式警用的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各类停车场(住宅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五)到党政机关办理事务需停在该机关院内的车辆;

(六)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凭本人残疾证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有明确规定了

昨天,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了解到,为规范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费分摊行为,引导物业企业诚信收费,维护业主或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同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及尚未实行专业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用的分摊方式也可参照该《办法》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该《办法》从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分摊共用水电费时,不得提前预收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根据受益群体和费用承担范围的不同,分别独立安装水、电等计量表具。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物业服务企业分摊共用水、电费用时,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不得提前预收。

地下停车场,共用水电费不得另行计算分摊

房产建设企业所有未售房产的产权面积,与购买业主同时同等承担公共用水用电的分摊。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电梯电费、正常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等用水、用电,不得再另行计算分摊。地下停车库(场)的共用水、电费用,包含在停车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分摊。

四种情况下,分摊办法可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在四种情况下,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除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外,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含业主代表大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所称均含)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即:服务范围用户在户及以下的每千时收取0.04元;至户的每千时收取0.03元;户及以上的每千时收取0.02元。转供电已移交给供电营业机构的,不得收取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由区域内(单幢楼或小区内)所有物业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物业使用人不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的供热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由业主专有部分占供热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转供供暖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二次转供供热总建筑面积中也不包含该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共用水、电换算为金额,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这两项为减化核算和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每月收取固定金额(单位为:元/月·平方米),但应有至少6个月的基本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并公告全体业主。此后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共用水、电计量情况。

无法单独计量的小区,也有具体分摊方式

对于确因条件限制,供水、照明设施无法独立安装水、电等计量表具而进行单独计量的小区,《办法》也有规定了明确的分摊计算方式。

◆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二次转供设施,能源费用(即电费)按每吨水0.10元标准分摊电费;

◆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等设施共用水、用电费用,合并在一起,按建筑面积0.04元/月.平方米标准分摊。

三种情况,共用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

《办法》明确,在三种情况下,共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自用水、电费用;

◆住宅小区宣传、公示、广告等水、电费用;

◆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

分摊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

为倡导节约用水、用电,确保业主或使用人的利益,减轻公摊负担,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小区节约用水、用电方案,方案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在小区内广泛公示。

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不得以提高电价、水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方式收取,也不得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等混合记帐和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时,应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有异议时,应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进行抄表核算,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来源中国兰州网、兰州晚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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