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房东状告城管获赔133万余元

兰州房东状告城管获赔133万余元

建成27年的房子被撤除

房东状告城管执法局获赔万余元

逐日甘肃8月30日讯(西部商报樊丽)经相干部门批准,韩某修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房子,却在27年后被兰州安宁区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并撤除。事后,韩某为了讨个说法,前后与执法局打起了行政处罚决定是不是有效、行政行为是不是违法的行政官司,在前后经两级法院判决韩某胜诉后,韩某再次将安宁区执法局诉至法院,要求行政赔偿。8月29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由安宁区执法局赔偿韩某.24元及利息。

案情:建成27年的房子被认定违法建设撤除

经查,年,安宁男子韩某向兰州市安宁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提出用地申请,经该局于年3月10日同意,修建营业用房(原兰州市安宁区邱家湾19号)。年5月5日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韩某所建房屋为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两天内自行撤除所建违法建设。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张贴于韩某所建房屋大门并于5月8日将该房屋撤除。

房屋遭强拆后,韩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兰州中院两级法院判决认定,安宁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以后,韩某又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安宁区执法局撤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城关区法院、兰州中院经审理后,确认安宁区执法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因而,韩某提起行政赔偿,要求安宁区执法局赔偿其撤除行动所造成的损失。

判决:证据不足城管执法局被判赔偿万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因被告安宁区执法局强迫撤除原告韩某房屋的行动,已被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故原告韩某具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韩某持有兰州市安宁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于年3月10日同意其修建营业用房的证据,被告安宁区执法局作为行政机关,在调查案件的进程中有和能力对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但被告在接到相干单位出具的未查到相干材料的证明文件后,就认定原告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完全忽视了该案所涉建筑具有的历史因素。即被告并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故被告应当对原告位于安宁区邱家湾19号面积.0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赔偿。根据评估,房屋的总价值应为.24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原告韩某.24元及利息。

宣判后,韩某、安宁区执法局均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保持。故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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