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城市社区管理模式
世界各国城市社区管理模式有各自的特色,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自治型管理模式和混合型管理模式。
1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德国、瑞典、新加坡等国家属于这一类,其主要管理特点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紧密结合,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为强势,甚至还比较直接、具体和明显,对社区运行和发展有很大的控制力,实现社区组织机构职能与上级政府意图的高度统一。虽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瑞典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但都设立中央、省(州、郡)和城市三级政府机构,赋予城市政府较多的自主权,也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首先,德国和瑞典把城市都划分为一定数量的社区,并在社区设有官方组织机构。其二,在政府主导下,社区组织机构比较注意充分发挥中介和社团组织的作用,在社区内部培植了许多民间社会团体、各种协会组织、营利和非营利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社区服务机构等。第三,采取政务公开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和监督,尽可能地让居民看到城市社区发展变化的全过程,体会参与决策和监督后的成效。
新加坡政府更是直接管理社区,由于其国土面积小,对下不再设立市、区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就是社区。每个社区都设有公民咨询委员会、居民联络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公民咨询委员会是组织、协调社区事务,募集社区基金,提高社区居民福利的管理机构。居民联络管理委员会是行使建设和管理社区民众各种俱乐部的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社区内的各种文化、教育、娱乐、体育活动,同时也发挥政府与居民之间互动的桥梁作用。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开展各种民间活动,如:组织民防演练、居民对话等,促进邻里和睦、社会组织协同,以及鼓励居民政治参与,理解和响应政府的各种方针政策。新加坡社区立法完备、详尽、具体、界限分明,是新加坡社区建设的又一个重要特色。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法律、法规和禁令,新加坡现行的社区法律、法规多达余种,在是与非、罪与非罪问题上界限非常明确,使人们的言谈举止、衣食住行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了规范人们的一些具体社会行为,罚款措施被广泛应用,且数额较高。在依法严格管理社区的同时,还强调以德育人,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以此进一步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2自治型管理模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属于这一类。社区创建、改建、发展的理念更注重于“自治”,城市社区没有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是依靠社区自治组织机构行使社区组织管理职能,社区组织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居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城市社区组织机构享有对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决策权。其社区自治的最大特点是“社区城市化,城市社区化”,不断开发社区组织机构以外的其他服务团体资源,以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求。社区自治职能与城市政府职能相比具有两个不同的特点:(1)城市政府职能是有限的、法定的,强调全覆盖。社区自治管理职能是在法定范围内无限的、协商性的,不强调全覆盖,权力重心下移,给社区公共管理之外留有更大的空间和主动权,强调个性化。(2)社区自治的基本方法是把许多具体权责进一步下放到社区专业和非专业团队以及社区居民身上,是居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距离和次数大幅度减少,居民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美国城市社区建设在充分体现以上两点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社区居民一起创建“共享型自治社区”,更加注重满足人的需求和开发利用人的资源。虽然这种社区也有明显的地域划分,但其活动范围或界限划分一般还要超出具体的生活社区,社区居民没有受制于特定生活社区的感觉,与其他社区之间共享潜在的文化交融,所以这还是一种“地域开放型”自治体制。美国把这类区域划分为“街”,但它与中国城市里的“街”含义是根本不同的。美国“街”的一个普遍理解含义是“社区生活”。它不仅仅是一个地方的名字,而且它还是一个地方社区居民开放价值观的体现。社区事务要在“街”中设立的董事会上举行听证会来进行讨论和评估。
3混合型管理模式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属于这一类,是介于政府主导型和社区自治型之间的一种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政府职能与社会团体、居民个人责权紧密结合,也可以说政府是半放权的。日本的具体做法是:建设政府层面和民间层面的社会机构是一种机械结合和有机结合的混合体。所谓机械结合:一是中立性。日本的社区自治组织不是政党组织,日本《地方自治法》规定“地缘团体不得为特定政党所利用”;也不是政府组织,而是民间组织,没有行政级别,实行自我管理。二是自主性。日本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人,社区自治是全体社区居民意志的集合,能够独立行使不违抗上位法律和政策的决策权,自觉承担起社区的责任和义务。所谓有机结合:一是目标性。日本社区管理的所有活动,都以本社区的发展和居民安居乐业为目标。政府扮演着“仆人”角色,提供的产品仅是服务。二是自律性。日本政府赋予社区自治组织更多的自主和自治权力,社区居民有较强的认同感和归宿感,也珍惜社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不但能够遵守他律,而且更能严于律己。三是参与性。日本市级政府中设立有“社区建设委员会”和“自治活动课”等相应机构,对社区实施间接管理;社区内设立的“町内会、住区自治会、住区协议会”中也有政府派员参加,实行参与式的动态管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都是自发自愿的,且各项活动参与率高达90%。
二、国外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1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城市社区建设不只考虑社区组织机构这一极管理问题,而且还考虑另一极——社区居民的需求,并通过第三极——非政府机构的协同,实现三极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社会化和多元化。
2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成为城市社区良性互动的内在不竭动力。国外城市社区都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及时跟进。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城市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如:《住宅和社区发展法》、《社区再投资法》、《国家和社区服务合作条例》、《授权区和事业社区法案》等等。新加坡和日本为城市社区建设和发展也有许多比较明显的法规,对社区有很强的约束力。
3不同的社区管理模式有着不同的自治形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各类需求,对社会、政府和居民三个方面都有利。
三、启示与思考1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是在“全能政府”“失效”和市场作用“失灵”状况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与培育社区自治机制双重任务下的社会形态整合过程。应当看到,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人民群众最低层的组织体制基本上是从“单位制”向“社区制”过渡,特殊国情下形成的“单位制”运行了几十年,“单位制”的“痕迹”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全消失;“单位人”数量还相当大,这种分化转移任务还相当繁重;与当今国外的现代化国家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机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所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2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目前,涉及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于颁布的时间较早,这两部法律中的许多内容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当前需求。与当前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指导城市与社区组织机构、社区组织机构与社会团体之间的职责定位尚不够明确,这一方面使政府各部门,如土地、工商、环保、食品药品、质量安检等很难对社区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另一方面也不能激活社区内部各种资源的增长和利用。因此,应及时研究制定操作性比较强的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并结合社区发展实际,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城市社区又好又快发展。
3加快推进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一是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城市社区组织机构与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着公私混合的中介层面,包括非政府公共组织、民间公益福利团体、非营利公司、慈善和志愿者组织、基金信用联盟、私营个体等,要积极发挥这些机构的作用。二是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当前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实践经验,继续建立和健全社区党委领导、社区组织机构负责、社会团体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一整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的职责范围,强化社会组织建设,理顺各类关系,创新服务以满足城市社区的不同需求,让其各自发挥最大的作用和潜力,进一步加快我国城市社区建设。
本文转自上海社会建设网
图片源自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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