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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套公(廉)租房14日起配租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套、廉租住房套
3月11日,记者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兰州市今年首批套公(廉)租房3月14日起配租。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套、廉租住房套。
本次廉租住房房源向原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保障后,剩余的廉租住房房源和新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新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包括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进行配租。原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由其户口所在街道、社区通过阳光评议进行配租;新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由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通过摇号等方式进行配租。租金标准方面,廉租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按市物价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兰州市年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配租公告
为确保年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根据《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配租房源
年首批配租房源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套、原廉租住房套。(配租房源详见附表一、二)
二、配租时间
年3月14日至年3月31日。
三、配租对象
廉租住房房源向原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保障后,剩余的廉租住房房源和新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新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包括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进行配租。
四、配租方式
原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由其户口所在街道、社区通过阳光评议进行配租;新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由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通过摇号等方式进行配租。
五、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按市物价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见附表三)
六、咨询地点及电话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室(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兰州房地产大厦14楼)
城关区房管局(城关区雁南路号)
七里河区住建局(七里河区西津东路号)
安宁区房改办(安宁区安宁西路号)
西固区房管局(西固区公园路号)
兰州新区建设局(兰州新区产业孵化大厦10楼)
榆中县房管局(榆中县栖云南路4号)
七、监督部门及电话市纪委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纪检组—
附件:1、廉租住房项目配租房源一览表
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租房源一览表
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价格标准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来源:西部商报、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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