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图这封求助信在 焦耳的能量是一个什么概念呢?举个例子来说,这个花盆落地后在泥地上砸出一个5厘米深的坑,那撞击一瞬间的能量除以坑的深度等于产生的力,相当于公斤物体的重力。理论上,这个重量足以压死任何一个人,当然这和坠物的密度、体积、接触面大小也有一定的关系,不过它的杀伤力的确惊人。
防高空坠物可以学学香港(节选)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为深圳商报评论员胡蓉
高空坠物事件如此之多,客观原因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群大量密集居住,高层楼宇也越来越多;主观原因则是,住进高楼里的人却还保留着住平房的习惯,除去少数人的恶意抛物,大多数人都认为,在阳台上置放和晾晒各种生活物品是件平常事,殊不知,有些东西掉下去会变成“杀人利器”的。宝安民治发生的事件就是因为疏忽,但在人命面前,疏忽不是脱罪的理由,物主已因过失致人死亡而被警方拘留。
客观环境的变化与主观认识的脱节,使得高空坠物迅速成为城市公害,取证困难又加剧了监管的困难。早在年,南山好来居大厦高空坠落下的玻璃,致使一名过路小学生殒命。由于未能找到“元凶”,案件经过了漫长4年的审判。最终,法院判决由73户业主向受害者家属总计补偿29.6万元。终审判决没有使用“赔偿”,而是用了“补偿”一词,表明业主虽然要给付一定的金钱,但并没有过错,因此也曾引起极大的争议。
虽然法律能够让高空置物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加强事前的防范、减少隐患、降低事件的发生几率,才更有利于保障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毕竟,事后的惩处并不能挽回宝贵的生命,而取证难、追责难也削弱了法律的惩戒作用。因此,针对这种城市公害,首先就是要教育,提高市民对城市生活的责任意识,让他们知道,很多过去顺理成章的事情在城市生活中就是不良习惯。习惯的养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这个道理得反复讲,除了小区要张贴醒目的宣传画,还应该借助公共渠道广泛传播,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大家自律和安全的意识。
其次,要用法律使人们尽到“注意的义务”,以戒除侥幸和疏忽心理。在国内,高空坠物如果没有伤到人,一般会不了了之,但高空坠物更应以其可能存在的危害来论。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就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港币及监禁6个月”。
因此,对于存在的隐患,我们不能等出了人命才来管,而应该学习香港以可以预见的危险来论。这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在窗台阳台置放杂物,本身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人们常把防范责任推给物业公司,其实也是担心举报会让自己陷入邻里纠纷。假如有法律支持,相信更多人都会积极举报,毕竟“头顶上的安全”关乎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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