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天空下何来无冕之王

作者:郭晓伟

近日来《兰州晨报(微博)》、《兰州晚报》、《西部商报》三家报社驻武威记者站3名记者被抓捕事件被各大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多篇新闻报道直指武威县公安机关,大有千夫所指之势。

28日晚,落款为“兰州晨报社”却没有公章的《致武威市凉州区委政法委的一封公开信》在网络空间疯转。公开信阐述报社了解到的情况,并表示,案情存在诸多疑点,当地公安或“钓鱼执法”。这份“公开信”发布之后,舆论哗然,有人质疑执法的正当性,有人质疑执法方式的合理性,有人质疑报社的权威性和真实性。但很快,29日凌晨2点31分,兰州晨报社微博紧急声明,未曾在网络发表任何公开信。更有媒体声称武威县曾发生记者进行新闻采访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兰州公安部门向多家媒体发出公函,封杀“个别涉警曝光失实的记者”。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等学界专家表示高度专注,期待中立调查。一件简单的公安机关执法行为,通过持续发酵,瞬时引起巨大风波,然而抛开夸张地新闻标题,惊悚的事件描述,用法律思维略略思考一下,便可知道,只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被部分媒体有意放大了而已。刑事侦查活动不仅是公安机关的权力,更是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的有力保障。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可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捕风捉影,肆意揣测,对侦察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办结,违法犯罪能否被查明惩处,影响到公平正义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明文规定: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采用权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证实的事实,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而在本次事件中,很多新闻媒体将矛头直指公安机关,部分新闻线索未经证实就直接报道转发,部分内容失实,自相矛盾。案件事实尚未调查清楚,有部分记者就盲目报道带有倾向性的新闻,以期影响舆论,混淆视听。这种行为不仅罔顾记者的职业道德,而且严重违反了新闻报道相关法律规定。更何况,即使涉案记者曾经报道过武威县公安机关的负面报道,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性。近年来,记者群体中的部分素质不高者,为了追求高点击率、浏览量,极尽其夸张之能事的纂改标题,罔顾事实地制造假新闻,恶意媚俗的制造网络红人。他们不关心事实真相,只关心自己想要的结果。诸如凤姐、屌丝、“优衣库”等恶俗新闻都能高居各大新闻媒体的头条,再次刷新了职业道德的下限。点击率、浏览量给他们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除此之外,部分媒体将各地记者站以承包的形式发包给部分记者。由记者每年向媒体单位固定缴纳承包费用,而记者站任由其创收。有些记者对投稿的单位和个人,直言索要赞助,“给钱就多发,不给钱就少发或者不发”。恰恰相反的是,针对各种批评性新闻报道,不少记者打着采访的名义,索取所谓的“赞助费”,转而“给钱就不报道,不给钱就报道”。种种怪像,不得不让我们对部分不良记者的新闻报道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记者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拥有较大的社会话语权,被社会成为“无冕之王”,其社会影响力及地位可见一斑。记者的权力来自于社会公信力,来源于其自身的责任。舍弃新闻的真实性和自身的职责,记者也将失去其影响力的基础。更何况,任何人无论其职务多高,身份多特殊,都不能临架于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有其法定的界限,超过其界限就是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可以不客气的说,新闻媒体行业绝不是法外之地,法治的中国也据不允许无冕之王的存在。值得庆幸的是,有关部门已经迅速出手,以正视听,避免谣言的进一步蔓延。甘肃省检察院30日23时55分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出消息,甘肃省检察院将对“武威记者涉嫌敲诈勒索被捕案”进行审查,甘肃省检察院已派出工作组赴武威开展工作,审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而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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