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罪疑从无原则的具体运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碰到控方证据具有或然性,案件事实存在疑问,罪名难以认定的个案。为此,我国刑诉法第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人们常说的罪疑从无原则,该原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罪疑从无

一、个案分析

个案一:年5月7日,武某发现自家的温室炕上有个装着两个电烤饼和几个西红柿的袋子,于是,带回家中给女儿吃,女儿吃后口吐白沫、浑身抽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女是食用了含有氟乙酸钠的食物中毒死亡。被告人周某因与武某家有矛盾被检方指控(以投毒方法)涉嫌故意杀人罪。该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认定检方所提交证据,只能证实被害人中毒死亡的客观事实及被告人有杀人的动机、时间和作案用药,但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周某的投毒行为所致。人民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而判决无罪。①

个案二:被告人章某,某公司会计兼该公司所属企业出纳(实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年5月25日,章某以会计身份同公司出纳至银行取钱发放工资后短款5万元,公司遂以章某贪污钱款为由将其举报至检察院。经调查取证,检方以涉嫌贪污起诉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短款5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没有证据证明短款一定系章某所为,遂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无罪。

上述两个案例均是人民法院依据刑诉法第条第3项罪疑从无原则进行判决的,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刑诉法施行无罪推定②在审判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上述两个案例也反映出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确认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实际上,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个案的审理总是紧紧围绕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因此,如何以自己的职业判断来查明案情,使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就成了每一位执法者心中追求的最大目标。那么,在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中,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

首先,应当遵循客观真实性原则。

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不以人的意识而存在的,但却能为人所认识,人们认识其的载体即是刑事证据。刑事证据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作用于客观世界使其发生变化而留下的痕迹、活动、信息等。刑事证据是犯罪行为的真实反映,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凭据。犯罪行为的客观性是刑事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基础,只有充分认识到刑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才能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中辨别真假,去伪存真。一般情况下,原始证据因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故其证明力比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大,直接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证据比与其它证据联系起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证明力强,更具客观性的实物证据比掺杂主观臆断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大。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充分重视对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并全面审查与案件有关的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和言词证据,以保证刑事证据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客观地对案件的性质做出评判。

其次,应当遵循相关性原则。

刑事证据的相关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刑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关联,一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刑事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系是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不能证明个案事实的凭据不能成为个案的有效证据。当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可能只有一个,有多个,多个证据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判定呢?

1、多个证据证明的是不同的案件事实,就应当形成一个相互证明、相互联系的具有内在规律性并指向同一结果的链条。

2、几个证据证明的是同一案件事实,如果相互矛盾,应一一判明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证明力大小,再依次从其与其它多个证据间的关联度来辨别真伪,判断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条从立法角度确立了被告人的供述须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定罪处刑的原则,前述个案一、个案二之所以没有采信被告人的供述,正是因为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是真实的、客观的,故难以确定被告人有罪。

第三,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条从刑事证据的收集方面确立了合法性原则和排除原则,即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同样需要遵循上述原则。前述个案一和个案二周某、章某的有罪供述除了无其它证据相印证外,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侦查机关有威逼、利诱获取证据的嫌疑,故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有效认定。

第四,要遵循非矛盾性原则。

非矛盾性原则要求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要做到证据的三统一,即证据自身统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统一,证据间相互统一。证据自身相互矛盾,很难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相互矛盾,其证明力自然无法确定;证据间相互矛盾,须在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据与证据间的关联和印证度方面谨慎把握证据的真伪。分析个案一③,被告人在侦查初期的两次供述是对自己的无罪辩解,后期才做了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的多个细节与案件中的其它证据不相吻合,并且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依据刑诉法第条第3项判决其无罪。

分析个案二,审查期间,被告人章某并未承认其有贪污行为的存在。之所以最后做出有罪供述,是因为检察人员在看守所门外提出“如果承认罪责,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立即返家;否则予以刑事拘留”。于是,章某在权衡利弊之后错误地选择了承认罪责。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对质,发现章某作为公司的会计,有接触钱款的机会,但对短款的发生并不负有直接责任。而且,各有关出入账的原始凭据不能证明章某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务的行为发生。最后,法院依据刑诉法第条第3项判决章某无罪。

上述两个案例,是人民法院适用非矛盾性原则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典型实例。

第五,要遵循排他性原则。

用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其得出的结果应当是唯一的、排他的。不具有唯一和排他性结果、有几个或多个可能性的刑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剥夺,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多个责任形式中对当事人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因此,要慎之又慎,不能凭主观臆断。坚持排他性原则,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最大的尊重,是刑诉法罪疑从无原则在刑事证据审查方面的最后一道防线。前述个案一、个案二都是因为刑事证据所证明的结果会出现多个可能性而被认定无罪。

综上,通过个案的分析和理论探讨,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要坚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非矛盾行和排他性原则。

2、刑事案件的审理,要坚持罪疑从无原则

①③引用兰州晚报05年12月7日“西红柿命案”追踪

②《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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