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给朋友借钱撑面子想要

  6月16日,在焦急中等待半年多的贾俊(化名)收到榆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那一刻,他的泪水情不自禁地顺着脸颊滚落而下,法院一审判决书确认,之前被交结的陈林(化名)名下的银行存款万元为原告贾俊所有,案件受理费2.36万元由被告陈林承担。

  事件回放

  帮忙帮出麻烦

  对于此案的发生经过,今年3月4日,本报《给朋友借钱“撑面子”想要回却得打官司》一文曾经做过报道,陈林以其公司在银行贷款为由,让贾俊帮忙做银行交易流水以提高其信誉度。

  年11月26日,陈林找到贾俊,请求他像上一次一样为其做银行流水,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工商银行卡及该卡配套的网银U盾,以及所有密码交给贾俊,帮其做银行流水。11月29日,陈林打电话要求贾俊尽快在其账户上转款做银行交易流水。12月4日,陈林多次给贾俊打电话要求在4、5日两天想法凑够万元的存款金额,并在该账户上放两三天。12月6日,陈林就把银行交易流水单打出来,将该账户做流水的款给你打回去。为此,贾俊东挪西凑,将亲戚朋友的款通过刘某、杨某、陈某等人的网银向陈林银行卡转款32笔,该账户余额达到万余元。12月5日15时,贾俊突然发现该账户被榆中县法院冻结。经榆中县法院告知,陈林与窦某已于11月19日在榆中县法院达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陈林欠窦某万元。

  贾俊认为,陈林与他人恶意达成调解书,隐瞒事实真相,合伙设计圈套,以非法形式骗取占有贾俊巨额财产。陈林明知法律文书已经确定了其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却于11月26日用1元钱在工行开户后,分别于11月29日至12月4日多次打电话要求贾俊往该账户上打万元做银行交易流水。12月5日,贾俊在该账户存入9978.50元时,陈林又提供银行账号让法院冻结。贾俊认为该笔存款既不是陈林自己的款项、也不是别人给付陈林的货款或还款。该笔存款虽然存于陈林账户,但他对该笔存款拥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该款所有权并未发生合法转移,因此,该款的权属仍然属于贾俊所有,而不属于陈林。

  法院判决巨款为贾俊所有

  年12月6日,经贾俊对执行提出异议,榆中法院对超标的冻结的款项予以解冻。年12月10日,贾俊取走了此账户中的元并存入其个人账户。自此,涉案账户的余额为万元被法院依法冻结。接着,贾俊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冻结的为万元是他的钱,并不是陈林的。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在新的技术条件下,随着电子银行及信用卡等业务的普及,存款人对非处于占有状态下货币的支配,只需通过密码确认与数据的操作就可以实现货币所有权权能,打破了“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一致”的原则。本案中从涉案资金的性质来看,被告虽辩解系借款,并支付了8万元的利息,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对借款的具体数额不能说明,且多万标的的借款,原、被告之间未签任何借款协议或借据,不符合常理;2.若为借款,仅需要原告在涉案账户转入资金,为何原告会频繁在涉案账户转出、转入资金达32笔;3.若8万元是利息,为什么不从原告资金中自行扣除利息,反而由被告先行给原告账户打款;4.更为关键一点,若为借款被告为什么不自己保管涉案银行卡,由原告负责打款,反而被告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都交由原告保管,甚至卡内密码都由原告掌握,被告无法支取银行卡内的任何资金,不能实现借款目的。从涉案资金的来源看,被告仅用1元开卡,之后就将卡交给原告,由其掌控,本案的万元资金均由原告通过其亲友转入被告账户,在此账户中不存在与被告其他财产混同的问题。

  货币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如何理解和认定交付,即成为审理本案的难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既未向被告交付涉案银行卡、也未向被告交付钱款,不存在交付一说。且被告的身份证、银行卡、与之配套的U盾甚至卡内密码都由原告掌握,原告只需通过密码确认与数据的操作就可以实现货币所有权的权能,从法院解冻涉案账户上的超标的案款后,由原告取超标的案款的情况也能从侧面证明原告对该款仍拥有占有、使用、处分权,该款所有权并未发生合法转移,该款的权属仍然属于原告所有。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请,万元巨款为贾俊所有。

  贾俊对记者说,虽然法院公正地判决,将自己的巨款追了回来,但是因此事给他及家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将会依法追偿被冻结的万元7个月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原标题为:榆中:帮忙帮出麻烦法院判决巨款归属

  来源于:兰州晚报作者:彭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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